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我省近日制定实施《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以进一步提升我省河流保护管理水平。
方案提出,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属地管理;坚持强化监督,全员参与”为基本原则;有“严格落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四项基本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要实现组织体系全覆盖、保护管理全域化、履职尽责全周期,做到有专人负责、有监测设施、有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进一步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保护管理机制。
根据方案,我省按区域,省设总河长、副总河长,市县乡设河长;按流域,省市县乡分级分段设河长;村设河道专管员。总河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副总河长3名,由省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协助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在干流跨设区市的三条主要河流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各设河长1名,由副总河长兼任,负责领导相应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进行督导。市、县、乡三级分别设立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各流域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或河道专管员履职情况进行督导。由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河道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招募并管理河道专管员,负责村(居委会)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工作。河道专管员补助由市县乡三级分担,省级财政适当补贴。
此外,省、市、县、乡四级设置河长制办公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日常事务由省水利厅1个专门处室承担,水利厅设立事业性质的河务管理中心。
为更好贯彻落实河长制,方案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建立集中统一的协调机制、全域治理的责任机制、科学严密的监测机制、齐抓共管的督导机制、协同联动的执法机制、奖惩分明的考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