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世界水日。我国今年纪念“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当晚的《福建卫视新闻》播出了福建省水资源保护和河长制最新情况的专题新闻报道。
节目中,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工作人员透露了《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审议的最新进展: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省人大正在审议的《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将河长制工作列入水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提供法制保障。
关于水资源管理体制,《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此前的规定是: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的有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2016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发文,全面推行河长制。福建拟将河长制提升至法规层面,是对福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强有力保障。
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福建省水资源存在时空分布不均,地区间差异较大,且工程性、水质性、资源性缺水等问题并存,因此,制定《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十分必要。目前,《条例(草案)》已进入二审。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一审。
草案规定,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如果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工程,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封闭,逾期不拆除或封闭的,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
■ 2016年9月,《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
与一审草案相比,二审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增加了关于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相关规定,以推进海绵城市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强化了水资源保护的政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