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1号)的规定,为做好2018年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与对象
省级财政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新建花卉生产设施、奖励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花卉品种(以下简称“奖励新品种”)、发展花卉精深加工、建设花卉采后处理设施等相关支出的补助。补助对象为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
二、项目补助标准
(一)新建花卉生产设施项目
继续支持新建花卉苗木生产设施,包括用于花卉苗木生产的薄膜型智能温室、各类生产大棚和苗木生产示范基地的喷灌、滴灌和蓄水池。各市、县(区)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项目条件及管理办法,原则上按项目评审确定的排序予以安排。新建花卉苗木生产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分项目工程造价的50%,省政府确定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不得超过分项目工程造价的70%。
(二)奖励新品种项目
支持花卉苗木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开展花卉苗木新品种选育,鼓励育种者申请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选育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每个草本花卉品种奖励10万元,每个木本花卉品种奖励20万元。
(三)花卉精深加工项目
支持发展花卉精深加工(指在完成脱水、净化、分类、晒干等粗加工的基础上对半成品进行进一步加工,使其更具价值,以追求更高附加值的生产),对注册在我省的独立法人企业、合作社2015年以来投资建设的花卉精深加工项目,正常运营满1年,年花卉精深加工产品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经认定,原则上按其加工设备购置费,给予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助,省政府确定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不得超过项目工程造价的70%。
(四)花卉采后处理设施项目
支持花卉采后处理设施建设,补助环节为购买花卉采后处理设备与建设花卉产品冷藏设施。对注册在我省的独立法人企业、专业合作社2015年以来投资建设的花卉采收处理设施项目,项目建成满1年,年处理花卉量达到起补标准的(起补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认定,花卉采后处理设备购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该设备购置费的50%;建设花卉产品冷藏设施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造价(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租赁费及项目配电设施设备)的50%,省政府确定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不得超过分项目工程造价的70%。
为使省级财政补助惠及更多的花卉苗木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除奖励新品种项目外,每个单位只能申报新建花卉生产设施、花卉精深加工和花卉采后处理设施3个项目中的一个,原则上每个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一)新建花卉生产设施项目
1.花卉生产设施各项合格指标原则上不低于以下要求:
⑴薄膜型智能温室:①主体规格:檐高≥3.0m,脊高≥5.0m,外遮阳高≥5.5m。每拱跨度≥6.0m,开间≥4.0m。②结构材料:钢结构骨架使用屈服强度≥235MPa的优质钢材,所有钢架及构件均采用热镀锌材料,并经防老化、耐腐蚀处理。③覆盖材料:使用适合南方气候特点的长寿型薄膜,厚度≥0.15mm,透光率≥85%。④遮阳系统:可根据生产用途选择安装至少1层针织遮阳网,并配备控制系统。⑤降温系统:水帘厚度≥10cm,蜂窝孔直径≤9mm;风机排风量≥40000m³/h,并视生产需要加装防虫网。⑥排水:水槽须用热浸镀锌或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壁厚不少于1.8mm,并满足最大排雨量≥120mm/h的要求;落水管为PVC,直径≥110mm。
⑵大跨度智能化生产荫棚:①主体框架跨度≥30m,纵向立柱间距≤6m,可根据生产用途选择使用针织遮阳网,并配备电动收放控制系统。②每跨配备一台大型多用途移动喷灌车。
⑶拱形钢架大棚:①主骨架采用热镀锌钢管,棚体高度≥2.8m、宽度≥6.0m,拱间距≤1.3m。②覆盖层采用适合生产需要的塑料薄膜,并视生产需要选用针织遮阳网。
⑷连拱钢架大棚:①大棚跨度≥6m,肩高≥2m,顶高≥3.6m,开间≤4m。②水槽需用热浸镀锌或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壁厚不少于1.8mm。③覆盖层采用适合生产需要的长寿型塑料薄膜,并视生产需要选用针织遮阳网。
⑸喷(滴)溉设施:喷灌工程需符合《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085-2007);滴灌工程需符合《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485-2009)。
⑹蓄水池:需采用钢筋混凝土砌成,采用皮尺丈量长、宽、高,测算容积。
⑺宣传标识牌: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地点出入口处或其它显著位置设立至少1个标识牌,标识牌规格应不小于200㎝×100㎝,标明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建设时间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花卉产业发展项目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项目竣工验收采取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和省市两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文件,逐项检查落实设计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成效,以及省级补助资金和建设单位配套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并出具审计报告,连同项目实施总结(含建设合同、竣工图、工程决算书、验收申请报告等),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各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复文件组织专家对照设计任务的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成效,以及省级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形成项目验收报告,连同项目县(市、区)工作总结及有关附件,上报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经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审查后汇总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
3.为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项目投资额较大的薄膜型智能温室项目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分段拨款。原则上可在温室主体构架完成并安装水帘和风机后,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县级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60%的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验收合格或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整改不合格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并取消项目补助,收回补助资金。
(二)奖励新品种项目
花卉新品种选育单位可凭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或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
(三)花卉精深加工项目
符合条件的花卉精深加工项目,可凭加工设备购置票据和安装场所现场相片,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四)花卉采后处理设施项目
符合条件的花卉采后处理设施项目,花卉采后处理设备可凭购置票据和安装场所现场相片等,花卉产品冷藏设施可凭项目建设合同、决算书、验收报告等,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四、其它
(一)省级花卉产业发展项目是省级林业发展专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在收到省财政厅、林业厅预算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市、区)。同时,各设区市要超前谋划项目,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建设花卉产业发展项目储备库,做好补助资金需求预测,尤其是对需要跨年度拨付的补助资金,要提前介入,合理安排,确保惠企惠农政策的落实。
(二)项目实施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应当自收到预算下达文件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
(三)项目资金执行期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完成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四)《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花卉)生产发展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闽林种〔2014〕14号)和《福建省林木种苗总站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花卉)生产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试行)的通知》(闽林种站〔2014〕57号)废止,各设区市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遴选程序、补助标准、绩效目标、验收程序和资金拨付等。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