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签发第45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可委托省(区、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可根据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报请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考虑拟受委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拟受委托机关的意见,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协议。国家林业局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告的要求向受委托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仍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国家林业局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应当在书面协议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