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今年6月,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并赋予“合作社联合社”以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保障了农民社员的权益。
草案一经出台,就得到了社会的关注。但是在实际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很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农产品进超市销售受限、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受限、向公司投资受限等,这些问题还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原修订草案中的一些条例进行了修改。
二审稿所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合作社成员的非货币资产可以用于出资了,哪些非货币资产呢?草案规定,是“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在以前是不可以用于出资的,相当于出资形式进一步放宽了。
此外,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规定方面,草案一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二是增加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的内容;三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以上这些修改,看得出来都是从实践中得出的有针对性的意见。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颖慧认为,这些修改极大地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
刘颖慧: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极大地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比如,修改内容中所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正是市场中一般企业重要市场特征的体现,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重要体现。
第二,修改中增加了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的内容;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这一点有利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关于出资形式,修改中又作了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都可以。这点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体现了出资的多样性,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增加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于农户的投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