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公司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十倍罚款
2018-05-08   作者:   来源: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减少损失、降低成本,泉州某食品公司竟然心存侥幸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泉州食药监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属实,对涉事食品公司处以十倍罚款!
    2018年1月,泉州食药监执法人员对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一楼仓库中发现7个批次产品共1124箱。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7个批次的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执行标准。
    现场在当事人二楼包装车间发现有4名从业人员正在进行产品外包装操作,在操作台上发现有打码器2个,打码器的调校日期均显示为2018年2月,晚于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间。
    执法人员现场查封当事人涉嫌产品,并告知当事人相应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查封其涉案产品的措施无异议。对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我局立即予以立案调查。本案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该食品公司7个批次总计1124件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与实际生产日期不一致,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截至案发,涉案的1124件产品均未售出;当事人能在期限内提供7批次涉案产品的投料记录单、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执行标注、成本明细表、出入库台账、产品订单表、产品代工协议书和原料的采购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材料。
    本案货值为5.5万元,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查封的1124件产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55万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在这里提醒各位市民:当你发现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情时请拨打12331热线投诉。泉州市食药监局坚持落实"四个最严",保障泉州市民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