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我省是非遗资源大省
我省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大省之一。目前,全省共有7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南音、妈祖信俗、中国剪纸(漳浦、柘荣)、中国木结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闽南民居)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中国水密隔舱福船营造技艺入选“急需保护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福建木偶戏传承人培养计划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我省是我国迄今在国际非遗保护三个系列上获得大满贯的唯一省份。
省文化厅负责人介绍,全省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30项、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09人,设立了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4个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3个国家非遗保护研究基地。
细化非遗传承退出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管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条例(草案)根据我省实际,细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死亡或者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保护非遗相关原料资源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和存在空间遭到破坏的情况屡有发生。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原料资源,以及相关的文化风貌和存在空间,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原料资源的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活动,不得破坏或损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原料资源,以及相关的文化风貌和存在空间。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还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外交流、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