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鼓励水路运输企业开辟国际航线,今后,水路运输企业新开辟以泉州港为出发港的国际航线(含香港、澳门、台湾本岛航线),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不低于36航次),每开辟一条国际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这是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的。
据悉,为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港口经济,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扶持措施。具体有:
鼓励企业新增运力。企业新建或从市域外购买船龄在15年以内(含),且在我市入户、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促进企业规模发展。一方面,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新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已达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另一方面,由我市两家以上(含)水路运输企业(运力规模均为未达10万载重吨),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企业,给予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企业重组后在运力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每家新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税收奖励政策。对水路运输企业收入全额在我市开票、纳税,年度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扶持基金。
实施船舶贷款贴息。我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成或从市域外购买5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5年以内(含),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建造或购置完工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实际利率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融资租赁的船舶必须是在政策期间内新建成的自有船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石金融机构要把水路运输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加强与水路运输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船东提供各类授信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建立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水路运输企业的信贷规模;根据水路运输业投资量大、周期长等特点,调整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发手续简便、风险较低的融资品种,为水路运输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发展资金需求;对水路运输企业从市域外购买运输船舶入籍我市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方便,并根据该船舶的评估价格,尽量按不低于50%至60%的比例给予贷款。
《意见》规定,各项奖励资金由水路运输企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报材料,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获得奖励的水路运输企业须承诺5年内(含)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我市,且5年内运力规模不得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企业所属船舶(含享受运力规模奖励的船舶)须落户我市连续时间满5年以上(含),船舶报废拆解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企业或所属船舶未满5年迁出我市的或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企业须全额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