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父母外出后应定期与受委托监护人、农村留守儿童就读的学校或幼儿园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每月至少两次通过电话或视频与孩子联系,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
《办法》强调家庭关爱保护,明确父母应尽量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的,另一方应尽量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的,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
在学校关爱保护方面,《办法》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就读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对其抚养、生活、身心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其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委托监护人变化情况,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鼓励建立师生关爱志愿服务团队,倡导教师利用节假日走访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中小学校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绩效考评。
在社会关爱保护方面,推动县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免费或者优惠开展专业培训及农村留守儿童的随访、报告、儿童状况评估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农村留守儿童特别是偏远的农村留守儿童诊疗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诊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减免费用,提倡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义诊。
《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未妥善安排好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