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如何规范卫生、供餐单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这些问题将有统一的执行标准。昨日,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泉州市学校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供餐单位的加工、分餐、运输、派送等环节进行了统一规定,并要求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将后厨加工操作全程向配餐学校的在校师生和家长公开。
学校设专人验收每餐食品
《意见》明确,学校校(园)长或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供餐单位对其提供的餐饮服务行为负直接责任。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落实校领导陪餐监餐制度。
学校需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每餐次订购的食品进行现场验收和温度抽查,并做详细记录。温度低于60℃且从加工到就餐超过2小时的食品未经复热,不得进入校园分餐或派送。如果多次达不到温度和时间控制要求的,学校应及时约谈配餐单位,督促其落实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委托单位,并报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意见》对供餐单位原料采购、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同时,要求供餐单位要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将后厨加工操作全程向配餐学校的在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台账,并向省、市两级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上传相关数据。
据了解,在这点上,晋江走在了泉州前列,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2018年,晋江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幼儿园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明厨亮灶”建设,实现全市各类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全覆盖。
除水果外 学校不得订购生冷食品
《意见》要求,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实行每餐“双留样”制度,学校与供餐单位各留存一份。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留样冰箱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信息。
学校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糕点之类的高风险食品,应定期会同配餐单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舆情处置能力。
供餐单位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制定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等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项目应包含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高风险指标。
此外,学校对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学校有关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因管理不善、造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发生疑似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处理,积极配合病员救治,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处置科学,并严格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