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搞养殖的朋友们要特别注意,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目前已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重新修订。
注意,这3个文件被废止!
废止《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重磅,对这3个文件重新修订!
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修订:
一、检疫程序新增“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二、检查内容项目新增一条非洲猪瘟的病状特征,帮助判断非洲猪瘟疫情。
三、检疫结果处理作部分修改:
1.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村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2.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处理。
3.对于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不予发证,并且要求接受隔离15日,再按照要求重新检测。
对《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修订:
一、检疫对象新增非洲猪瘟。
二、检疫合格标准更为严格,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需要进行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三、宰前检查新增非洲猪瘟检测方式,非洲猪瘟快速检测需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四、宰前检查作部分修改: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村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同步检疫新增非洲猪瘟快速检测,对检测结果呈阴性的,继续实施检疫,检测结果呈现阳性的,应该将样品送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对《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修订:
实验室检测种猪疫病种类,除了检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之外,还新增非洲猪瘟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