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产品生产主体们: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了《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类别品种(2018版)》通告,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需要进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生产主体范围
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市场查验内容
市场端重点查验每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追溯凭证,以及预包装或包装产品上黏贴的追溯标签。
追溯凭证和追溯标签上的追溯二维码均应由生产主体通过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系统生成,且生产记录完整规范。
三、市场查验日期
重点批发市场及其场内经营者、食品生产企业于2019年3月16日起试行查验入市食用农产品的追溯凭证或二维码标签。4月1日起正式查验。
其他批发市场、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于2019年7月1日起查验入市食用农产品的追溯凭证或二维码标签。
四、无法提供追溯凭证或二维码标签的处理方式
生产经营者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时,未提供追溯凭证或二维码标签,市场端将对入市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还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现场录入并上传食品追溯系统后,方可入市销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