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部署要求,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省实际,于日前下发《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6年6月开始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了解到,此次将重点治理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治理内容包括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问题,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使用有毒有害空心胶囊及其他不合格原辅料等行为。
据悉,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共分企业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置、信息公布等四个阶段进行,四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
其中,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一是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三是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自查是否按照要求做好供货商审计,把好空心胶囊等原辅料的进货查验关;采购或者使用原辅料前是否依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企业是否建立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原辅料来源可追溯。五是自查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及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企业法人须在报告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
在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阶段——一是生产环节。各设区市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件、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是否使用不合格的空心胶囊等原辅料,必要时检查企业进货台账、原料库存情况。二是经营环节。各设区市局要组织辖区内的县级局对行政区域内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配制酒、玛咖制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检查产品名称、说明书、赠送宣传册、广告中存在的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三是监督抽检。各设区市局在检查中,对发现本地企业生产产品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如保健食品超范围宣称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类、改善睡眠类、缓解体力疲劳、提高免疫力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的)、使用有毒有害空心胶囊以及使用其他不合格原辅料等违法行为的,各设区市局应立即进行抽样。重点检验:产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如西布曲明、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硝苯地平等指标)、空心胶囊中铬含量超标以及原辅料不合格的问题。
在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置阶段——各设区市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对企业自查没有如实报告的,依法从严处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及时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信息公布阶段——自查、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和下架的问题产品名单,并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召回、下架措施的执行,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予以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开展抽检、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及时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等工作的基础上,还应注重工作协调,积极建立食品生产、流通、稽查、法规、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注重发动社会监督,形成媒体关注、消费者协查的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