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06-10   作者: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各设区市水利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0

福建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品质和设计水平,切实提高水利投资建设质量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水利项目或重要大型水利项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第三条  鼓励引入著名水利专家和应用先进技术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项目,对列入本细则第二条的项目,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一)以著名水利设计专家(中科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项目勘察设计的;

(二)直接应用近五年获得大禹奖等国家级水利科技奖的技术成果作为项目实施手段,并以获奖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项目勘察设计的。

 第四条  本细则第二条的省重要大型水利项目是指工程等别为I等或建筑物级别为1级建筑物的大型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重大水利项目是指项目选用新工艺、新材料,或需要重大技术攻关,或对建筑物结构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  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国家及省重点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综合性强的重大专题研究等前期项目,可以邀请招标。其他水利工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前期项目的承接单位。

 第六条  适用本细则第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的,邀请参与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具备工程甲级相应专业以上设计资质,且三年内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登记和参建省重点项目业绩信誉评价登记无不良记录。邀请参与投标的设计单位中还应不少于1家符合下列四类情形之一:

 (一)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设计单位;

 (二)大禹奖等国家级水利科技奖获得设计单位;

 (三)近三年省级水利科技奖获得设计单位;

 (四)福建龙头设计企业。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情况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能证明项目性质的有关文件(如规划批文或项目建议书等)和《工程项目性质确认表》(详见附件),报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招标事项核准。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情况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研或申请报备报批之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订的项目设计意向协议(应包含拟担任项目设计的著名水利设计专家名单);

(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三)著名水利设计专家或近五年获得大禹奖等国家级水利科技奖有关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九条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可以直接委托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级水行政审批(审查)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闽水法规﹝2015﹞2号),与设计单位签订项目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应包含著名水利设计专家拟担任岗位情况、违约赔偿等内容。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出著名水利设计专家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设计单位未按约定派出著名水利设计专家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项目设计委托失效,设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著名水利设计专家应维护和恪守自身良好的形象和执业道德,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著名水利设计专家应亲自参加项目方案、初步设计等评审会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设计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尊重著名水利设计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应给设计企业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批准的,原相关审批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工程项目性质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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