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闽常(2015)35号发布公告;《福建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条例》和《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办法》政府规章的宣传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水利系统学习培训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条例》、《办法》纳入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局中心组、局机关、局属各单位领导及水利系统干部职工专题学习,全面熟悉《条例》、《办法》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度。举办水利系统水利局长、水利执法业务人员培训班,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开展学习、教育、培训,充分认识《条例》、《办法》颁布实施的对保障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我省依法治水管水进程。
二、全面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条例》、《办法》列入年度水利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条例》、《办法》颁布实施重要契机,并结合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主流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宣传手段以及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印刷品,多途径、多渠道、多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水利普法宣传活动,营造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积极配合福建电视台《法制福建》栏目,开展《八闽江河行》——河道保护管理和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和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的系列报道。
三、扎实推进法规规章贯彻落实
根据《条例》、《办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水利系统各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细化实化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同时要把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全面推动《条例》、《办法》的贯彻落实,为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作出新贡献。
附件:《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福建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28日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一、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推进依法治水管水进程
二、加强河道保护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三、保护河道 人人有责
四、保护河道自然岸线 维护河道生态健康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侵占河道规划岸线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洗砂制砂和倾倒废弃物
七、科学划定河岸生态地,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八、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严格河道源头防控管理
九、城乡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河道水系,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内,不得单方面设置栏网、修建涉水工程
十一、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内,不得单方面申报桥梁、码头涉河建设项目
十二、加强河道整治维护,推进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
十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
十四、禁止在河道内顺河修建桥梁,确保河道洪水畅通
十五、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不得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
十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依法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
十七、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十八、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十九、加强采砂运砂船舶车辆规范管理,维护正常开采秩序
二十、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