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职权
2019-10-08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成员大会的组成、性质和职权范围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是法律赋予所有成员的权利,也是“成员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职权范围

本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修改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全体设立人制定并签署的重要法律文件,是成员之间平等协商后自愿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宪法”,是全体成员必须以内在自觉和真诚意愿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如果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章程中应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由成员协商后,经成员大会同意,规定在章程之中。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长(理事会)、执行监事(监事会)分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成员产生及任免权必须由成员大会行使。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存续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是关系合作社财产变化的重大事项,关乎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的合法经济权益,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宓须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年度业务报告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的总结,对年度业务报告的审批结果体现了对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一年工作的评价。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关系到所有成员获得的收益和承担的责任,成员大会有权审批。成员大会认为方案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以批准,可以责成理事长或者理事会重新拟定有关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是否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都是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发展的重大决策,需要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按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专门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服务,并由合作社支付报酬。聘用人员的数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成本密切相关,资格和任期则分别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计划。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多少、任职资格条件及其任期长短,事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运行水平高低,都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成员变动情况关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资产和成员获得收益和分担亏损等诸多因素,成员大会有必要及时了解成员增加或者减少的变动情况。对于是否同意新成员入社,应该由现有成员共同决定。本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成员资格关系到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利益,对某位或者某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除名事关重大,必须慎重决定。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为避免出现不公平、不民主、侵犯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衡量是否严重危害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以及是否除名,应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且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在实施前款规定(即表决通过)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8.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由其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法律不进行强制规定。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盈利状况也一样,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配,由成员大会自主决定,并记载在章程中。并非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是兜底性条款,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本社具体情况,对成员大会的职权还可以作出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规定。这充分体现了章程在合作社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反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本质。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