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务审计有何规定?
2019-11-25

第四十五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贵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务审计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报告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置了两种监督途径。一是如果合作社设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负有对合作社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形成审计结果后,应当将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二是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事务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因此,本法赋予其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而进行监督的权力。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