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一、清算组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
合作社一旦进入清算程序,理事会、理事、经理即应停止执行职务,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合作社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合作社。清算组的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按照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织清算组。为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是合作社业务的执行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负责合作社相关业务的处理
本条规定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为:(1)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主要是指合作社解散前已经订立,目前尚在履行中的合同事项等。对合作社尚在履行的合同是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清算组有权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作出决定。但是无权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新的业务活动。清算组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当坚持两条原则:第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合法;第二,有利于保护合作社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清理合作社财产,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作社解散时,清算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规则的规定,对本合作社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财产作价的依据,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合作社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负债表是全面反映合作社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报表,财产清单是合作社全部财产的明细表。(3)清理债权、债务。合作社解散清算前和为清算的目的产生的各项债权、债务由清算组予以清理。清算组接管合作社后应立即着手清理合作社依法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包括按照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和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如合作社对某一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的,其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冲抵。如果在清算的过程中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合作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4)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合作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是指合作社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及其他债务后合作社剩余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应当按照本法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合作社成员。但在没有清偿合作社的债务之前,不得将合作社的财产分配给成员。(5)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这是本法赋予清算组的重要民事权利,在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合作社从事一切对外事务。清算组有权代表合作社到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或者参与仲裁及其他法律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清算组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受法律保护。(6)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时,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