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清算组责任的规定。
一、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作为办理合作社清算事务的机构,对合作社负有诚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所谓注意义务,是指清算组成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在通常情况下以管理者能够而且应当做到的注意处理合作社事务,谋求合作社的利益最大化;所谓忠实义务,是指清算组成员在行职务的过中,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自己牟取私利。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要求清算组成员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清算原则、清算方法和清算程序处理清算事务。在清算工作中,清算组成员应当维护合作社资产,保护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积极追回合作社的各项债权;在制订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中,应当秉公办理,做到公平、合理、合法。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挪用、私分合作社资产,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也不得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二、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社成员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属于财产责任,它是以补救财产权利损害为目的而强制责任人承担财产上不利后果为内容的责任形式。清算组成员的故意行为,是指清算组成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合作社及其成员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明知属于合作社的一笔债权抓紧催收可以收回,而不努力催收;明知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清偿合作社债务会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而坚持这样做等。清算组成员的重大过失行为,是指清算组成员处理清算事务,法律有要求其特别注意的规定,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对该法律规定引起注意,或者虽然注意了,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而办理此事的清算组成员因疏忽大意没有办理公告,致使部分债权人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等。由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