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委农办等11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
2019-12-13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委农办〔2019〕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发挥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达到1000家,市级以上达到3000家,县级以上达到6000家。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发展质量显著提升,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合作社自我规范、部门指导规范、社会监督规范的良性发展局面。

二、落实重点任务

(二)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进一步压实县级实施专项清理工作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和长期停业未经营等农民合作社的全面梳理分析,依法依规清除一批长期占用监管资源、没有实际经济社会效益的农民合作社。优化农民合作社注销流程,支持农民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市、县(区)试行农民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水利厅、税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等负责) 

(三)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按规定及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等。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依法平均量化记入成员账户,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按照相关办法处置。农民合作社可以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四)完善盈余分配制度。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农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可分配盈余的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接受财政补助和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五)严格登记监管。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组织开展年报信息抽查,把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列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内容,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的监管。依法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逾期未年报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税务局等负责) 

(六)完善利益联结。鼓励支持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和“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等收益分配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积极引导成员、周边农户利用实物、承包地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作价出资,让农户分享更多产业增值收益。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有效保障农民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收益。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将量化的财政扶持资金,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鼓励支持贫困户自愿入社,引导贫困户将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租赁、入股合作社经营管理,通过“合作社+贫困户”“党支部+合作社+贫困户”“合作社+基地+电商+贫困户”等模式,有效促进增收脱贫。(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扶贫办等负责)

(七)培育合作联社。鼓励以产业为依托开展同业联合、以服务为纽带开展同域联合,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影响力大的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有效对接,鼓励创办全产业链联合社,促进单一的生产、销售向产、供、销、运等链条发展。(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等负责)

(八)创建合作社示范社。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示范社名录库。每年每个县(市、区)重点培育占现有合作社3%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示范社,引领带动合作社规范发展。支持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在闽台湾农民领办创办合作社,申报各级示范社。(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九)开展整县推进试点。优先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纳入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支持试点县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引导培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整县推进试点县2020年达到30个,2021年达到60个,2022年实现全覆盖。(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树立典型样板。每年挖掘、推介30个实力强、有活力、能创新、带动好的农民合作社优秀典型案例,引领合作社提质增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等负责) 

三、加大政策扶持

(十一)支持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带动成员大力发展茶叶、水果、水产、林竹、花卉苗木、畜禽、蔬菜、食用菌、乡村物流、乡村旅游等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引导实施绿色生产模式,将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管理作为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动福茶、福果、福菜、福稻、福菌、福鱼等特色品牌建设,指导合作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授权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使用地理标志和区域公用品牌,共享品牌溢价的增值效益。引导合作社参与名优农产品产销联盟,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整合。支持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电商交易以及参加各类展销会。推动、支持我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闽台农业产业对接与交流、国际农业合作与交流。(省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台港澳办等负责)

(十二)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为成员统一采购和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品牌、销售价格、出售农产品等。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粮食和特色经济作物等农业生产托管。允许农民合作社在本社成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禁止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采取牵头指导、行业服务、业务连接、项目扶持、产权联结等方式,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供销社、福建银保监局等负责)

(十三)强化项目扶持。将重点县的农民合作社、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各级财政项目支持重点。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落实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先进适用农机具、仓储烘干设备等购置补贴向合作社倾斜。支持合作社发展设施农业,统筹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避雨栽培等设施。对农民合作社申请并获得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等给予适当奖励。(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税务局等负责)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用好用足支农和扶贫再贷款政策、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积极破解农民合作社贷款难和担保难问题。大力推广快农贷、福田贷、福林贷、福渔贷等特色信贷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民合作社信贷投放。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将有信贷需求的合作社纳入授信评定范围,对征信良好需要续贷的合作社在符合授信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县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社,可适当提高信用资质评级档次,给予优先贷款、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积极增加农业保险品种,逐步扩大设施大棚以及棚内栽培农作物、养殖畜禽保险范围,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试点。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完善理赔程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等负责) 

(十五)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下达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用地需求,对农村建设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按不低于一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10%安排。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充分利用旧村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有利于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的农村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落实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电力公司等负责) 

(十六)优化人才培养。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采取免学费、免杂费、免书本费、免考试费以及给予一定生活补助的“四免一补”政策,每年选送一批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三年非全日制涉农高等职业教育。省、市、县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每年培训一批合作社领头人和骨干成员。持续开展“千人带千社”活动,每年选派1000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农业专家或科技特派员挂钩帮扶合作社。鼓励支持各类乡村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将农民合作社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大中专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合作社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到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支持省内高校设立农民合作社相关专业或设置专门课程,与农民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建立试验示范基地。推动我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与台湾农业产销组织开展农业人才对接与交流。(省教育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税务局、台港澳办,团省委等负责。)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省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县(区)政府要把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省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十八)健全服务队伍。建立一支懂政策、重实践、讲奉献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以县级为单位聘请若干个辅导员,扶持指导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工作原则,对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产品市场开拓、项目申报等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九)强化舆论宣传。持续开展法律法规和各类扶持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督导调研,推动修订《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入社走访、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宣传,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等负责)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