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建宁:《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修改实施后首案开罚
2020-02-10   来源:中国渔政建宁县大队

1月31日建宁县公安局黄坊派出所将该所抓获的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案件移送中国渔政建宁县大队,该大队及时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何某银于2020年1月31日9点多从家里携带背负式12伏电鱼机到建宁县黄坊溪建宁县北站前面河段电鱼,已构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何某银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新修改并于2019年11月27日公布实施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何某银作出:没收电鱼机壹台、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此案的查处,既是该县渔政公安联手打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延续,也是《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自2019年11月27日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公布实施后,该县查处并开罚的首案。通过此案查处,有力地震慑了违法行为人,为有效遏制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郑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