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引导农民发展经济的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省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竞争淘汰的方式开展,不干预其自主经营权。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会议认定、发文公布的方式开展。
第五条 省联席会议根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其省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六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每年开展1次;省级示范社监测从2020年开始实施,2021年起每两年开展1次。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已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实行民主管理
1.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制订章程。
2.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运转有效,制度执行认真。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且财务会计人员没有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晰。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营规模较大
1.营业执照载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不少于20台套且年作业服务面积不少于8000亩;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不少于10000亩。
2.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合作社的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以近3年平均数计算),农机、植保等服务型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类联合社经营收300万元以上(以近3年平均数计算),服务型联合社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4.种植业、畜牧业、林业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数50人以上;渔业、农机、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数20人以上;联合社的成员社数不少于5个,且有省级示范社1个以上。
5.近两年经营无亏损。
(五)服务能力较强
1.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超过80%,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60%,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占本社交易总量(额)的50%以上。
(六)产品监管严格
1.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规定,生产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2.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必须纳入“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规定及时上传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
3.拥有下列权利中的1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或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主体(农机、植保、渔业捕捞、林木种植、用材林生产等类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近2年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2.近2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相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四)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五)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林业、渔业类专业合作社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无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或注册商标的说明函);
(六)征信报告(加盖人民银行公章);
(七)环评证明(复印件,只限畜牧业类合作社提供)
(八)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文件(复印件),联合社需提供成员合作社的省级示范社文件(复印件);
(九)近2年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复印件);
(十)能反映合作社情况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填报省级示范社申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文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工作,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县农业农村局汇总;
(二)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海洋渔业、林业、水利、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经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同意后(没有成立联席会议的须报请县分管领导同意),行文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查意见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海洋渔业、林业、水利、供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报材料连同复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章 评定
第十条 省级示范社评定的主要程序:
(一)省农业农村厅将按行业进行分类后的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征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民银行等单位意见。
(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结合是否符合行业政策,有无存在经营违法、环保违法、失信等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省农业农村厅将专家评审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省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会议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有效期2年,由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省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省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已公布的省级示范社运行情况监测评价制度,监测评价标准按第七条规定执行,具体程序:
(一)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监测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已公布的省级示范社按要求向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抄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参加监测评价的省级示范社报送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和建议;
(六)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分析专家组的复核意见,形成监测评价报告,并提交省联席会议审定;
(七)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省联席会议审定合格的省级示范社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省级示范社或参加监测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称号;未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