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三部门联合开展2020年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
2020-07-02   来源: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近日,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莆田市林业局、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农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2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一)示范引领:发挥市级示范场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家庭农场进一步规范提升,不断培育实力强、带动好的优秀家庭农场;

  (二)政策叠加:认定为市级示范场的,除了享受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之外,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场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获得省级示范场的,可获得奖励或项目补助资金;

  (三)助力乡村振兴:在市级示范场中率先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支持市级示范场通过代购代销、品牌共享等,与小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发展生产、持续增收,为加快乡村产业振兴奠定基础。

  二、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认定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成员应年满十八周岁。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3.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流转期限应当在两年以上,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且名称中应含有“家庭农(林、种植、养殖)场”,生产经营满一年。

  4.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5.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50-300亩;

  (2)从事蔬菜种植面积达到20-5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面积达到10-30亩;

  (4)从事果、茶种植的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5)从事经营用材林林地面积达到100-5000亩,种植油茶、毛竹等经济林20-1000亩以上,花卉苗木20-1000亩,林下种植20-1000亩,林下养蜂50-500箱、林下养殖蛙类1万-10万只。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2000头,羊年出栏100-600只,肉牛年出栏50-300头,奶牛年存栏50-100头;蛋禽年存栏0.8-3万羽,肉鸡年出栏2-5万羽,肉鸭、鹅年出栏0.5-2万只;水产养殖20-50亩;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达到床栽栽培面积1500-6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2.5-50万袋;

  (8)从事种养结合或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9)其他种养业由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认定。

  6.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厂房场地、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重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7.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8.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的家庭农场优先考虑。

  9.粮食类家庭农场、高校毕业回乡创办家庭农场、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及贫困户创办家庭农场的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优先考虑。

  10.所有拟认定通过的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要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和我省工商“红盾网”系统上进行查询,若存在失信记录和经营异常情况则不能审核通过。

  (二)申报材料

  家庭农场经营者申报市级示范场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家庭农场常年雇工合同及身份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6.从事花卉苗木如属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应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农业生产重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的证明材料;

  8.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复印件;

  9.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管理的家庭农场提交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的截图等实行“一品一码”追溯管理的证明材料;

  10.具备优先条件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1.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证明材料;

  12.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情况有关的材料;

  13.家庭农场对以上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认定工作组织

  (一)认定数量和推荐名额

  今年计划认定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10家以上,各县(区)按不少于以下名额推荐申报。县(区)申报的家庭农场条件如达不到市级示范场标准的,指标将在县(区)或行业之间予以调整。


序号

县区

推荐申报数量(个)

其中

农业

林业

海洋与渔业

1

仙游县

6

4

2


2

荔城区

2

2



3

城厢区

2

2



4

涵江区

2

2



5

秀屿区

3

2


1

合 计

15

12

2

1


  (二)申报认定程序

  1.家庭农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林业和海洋渔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盖章)后,对符合标准的择优筛选,经公示无异议,填报《县区推荐上报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汇总表》,于2020年7月31日前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逾期视同放弃。

  2.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同级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盖章)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发文公布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

  (三)工作要求

  1.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农业类家庭农场一式2份(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各1份),非农业类家庭农场4份(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各1份,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各1份),并提供“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电子文档,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有相关证明材料。

  2.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工作,加强对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辖区申报认定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认定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认定能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市级示范场资格。同时,要加快县区级示范场的认定工作。

  3.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指导家庭农场申报工作;对申报中遇到的问题或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形成共识后加以解决。

  4.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四、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2282172;联系人:黄旻

  电子信箱:ptsjgz123@163.com;

  市林业局联系电话:2221622;联系人:杨金远

  电子邮箱:ptslyjlzk@126.com

  市海洋与渔业局联系电话:2696710;联系人:吴秀云

  电子邮箱:ptyygl@126.com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