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20-08-27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近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出台了《福建省渔港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闽海渔〔2020〕4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0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提出创新投入与管理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完善渔港建设管理机制等多项措施,明确渔港投资与建设中的县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渔港建设企业的具体责任。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解决渔港投资与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快我省渔港建设,完善渔港投资机制,推动现代渔业发展,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福建省渔港投资与建设管理办法》。

二、《办法》起草意义

《办法》作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是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的补充和细化,《办法》出台具有下列意义:一是解决渔港投资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渔港投资建设,解决我省渔港建设资金不足、渔港建设标准偏低,功能设施配套不完善等问题,明确渔港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解决渔港的有关审批问题,明确了各个等级渔港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事项的审批部门、审批层级和责任分工;三是规范渔港建设,强调渔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渔港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规定渔港建设企业的设立和责任,明确渔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渔港基本建设程序;四是明确渔港权属划分,保障渔港投资人、经营人的收益权和经营权,确保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公益属性,明确渔港公益性设施维护责任。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8条,分别对渔港规划、渔港投资、项目审批、渔港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规范,明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对渔港多元化投资。其中: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渔港的定义、管辖范围和部门职责,同时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渔港投资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渔港规划”,规定渔港建设项目应符合《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规定渔港规划的编制程序、修改程序和批准机关,全省渔港规划由省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变更渔港规划的,修编意见按原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渔港投资”,明确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定义,渔港公益性设施投资建设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财政投入”的原则,以政府投入为主,公益性设施应当用于公共服务目的;渔港经营性设施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经营性设施可以依法经营获取经济收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渔港建设项目;同时规定渔港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渔港公益设施的日常维护责任;明确渔港经营权的确定方式,规定社会资本控股、参股投资建设渔港的,经营权由地方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项目预算评审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项目审批”,规范渔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批层级以及审批流程,其中: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级渔港、内陆渔港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明确,渔港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告书实行一次性、并联审批,渔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视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批复,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项目审批权限可以由设区市下放至县级,鼓励采用“工程包”形式对同个辖区多个渔港一次审批。

第五章“渔港建设”,规定了渔港建设的各项基本要求,规范渔港建设管理,要求渔港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规定渔港建设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全过程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鼓励渔港前期工作一体式招标;明确渔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开展,其中,中心渔港、一级渔港项目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二级渔港、渔业避风锚地项目由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三级渔港、内陆渔港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渔港实行属地管理,由渔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渔港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同时规定渔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职责,明确渔港建设中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

责任编辑:郑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