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09-06   作者: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各市、县(区)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水利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反馈。

 

福建省水利厅

2016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农田水利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及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的《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责任感

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支撑和保障。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省建成了一批大中小型灌区和点多面广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田灌排体系基本形成。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水利部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出台了《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建立了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各市、县(区)已经或正在制定出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或实施细则,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管护经费筹集渠道和管护机制,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重建轻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依然是薄弱环节,由于管护经费不足,管护不够到位,缩短了农田水利工程寿命,影响了效益正常发挥,制约了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良性运行。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快补齐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短板,提升建后管护水平,规范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良性运行机制。

二、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农田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探索以市场化等方式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进一步调动乡镇政府、村组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持续提升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着力解决农田水利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原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正常运行,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力争用5年时间,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健全管护资金筹措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维修养护制度,创新管护模式,保证灌排沟渠和小型水源工程、输水管网、渠系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得到及时维修养护, 输配水顺畅。解决长期存在的管护体制不健全、产权归属不明晰、建管用脱节、责权利分离和管护经费缺乏等问题,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工程“有人用、有人管、有钱修”的运行机制,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长效运行。

三、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县(区)水利部门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工程测绘调查,在水利普查的基础上,全面摸清灌溉面积20亩以上农田水利工程的水源、机电泵站、灌排渠系、构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建立工程台账,详细记录每个农田水利工程主要特征参数,健全工程档案。调查工作要通过组织对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摸底,对工程位置、四周边界、具体特征、受益户、受益田块及面积,逐一登记造册,做到乡镇有工程档案、县(区)有工程图册、省市能实时查询。测绘工作可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大中型灌区以管理机构为单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镇、村为单位,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分布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农田水利工程分布图电子化,建立农田水利工程信息数据库,对农田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进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县(区)水利部门要按有关要求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按照《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界定,大中型灌区按照管理单位职责进行界定。在明晰产权主体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展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并向工程产权所有者核发《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暂时不能颁发产权证书的,要根据产权归属和受益情况确定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产权证书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监制,使用权证书格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产权所有人或使用权所有人、工程位置、工程状况(类型、数量、功能、建设年代、完好程度)以及四至情况等。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即为该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按照规定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县(区)水利部门要督促工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管护队伍、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涉及公共安全的农田水利工程,还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三)健全资金筹集机制。县(区)水利部门要把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作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作。要结合当地农田水利工程实际维修养护情况,参照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合理确定当地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为年度常规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提供依据。要根据维修养护经费需求规模,拓宽思路、多措并举,建立管护经费多种筹集渠道。各县(区)要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低于20%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政策,把管护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同时,争取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建立操作性强的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资金稳定来源渠道。县(区)水利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国土等部门沟通协商,将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纳入基本农田管护内容。要合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级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专项补助资金,发挥资金规模效益。管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量测水设施、信息化设施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测绘调查和基层水利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创新工程管护模式。县(区)水利部门要根据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分类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维修养护制度等,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合理确立管护模式管护模式要适应农业农村新形势和农田水利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发展趋势,引导发展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专业化服务队伍。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维护农田水利工程。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管理农田水利工程,同等享受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要充分发挥已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作用,并积极扶持引导用水户协会、合作社、供水联合体等合作组织发展,实现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积极试点以乡镇为单位打捆农田水利工程,公开招标建后管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探索物业化管理模式。对于能够实现盈利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积极推向市场,实行公司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控制面积小、受益范围明确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鼓励由农户自主管理。

(五)加强管护工作考核。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考核,实现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考核工作常态化。要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推行“以管定建”,将管护情况与项目安排挂钩,对管护到位成效突出的管护主体要给予奖励,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护主体要及时对维修养护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验,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水利工作站要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管,对维修养护完成情况进行初验或验收。县级水利部门要联合财政等部门,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验收或抽查验收,建立资料档案,核拨管护补助资金。管护主体应及时在管理单位、乡镇或村的公开栏公示维修养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研究利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系统,开发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电子化监控平台,提高服务和监管水平。

四、抓好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水利部门要把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作为农田水利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责任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细化责任分工,组织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县(区)水利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地“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监督检查,规范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三)积极试点推进。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是新时期农田水利发展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抓好试点探索,注重总结推广,积极探索新办法、新机制,总结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建后管护机制。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信息简报、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树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的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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