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工作方案2016—2017年度)》的通知
2016-09-30   作者: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水利部《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办建管〔2016〕119号)及省政府《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闽政办〔2016〕105号),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厅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工作方案(2016—2017年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

 

福建省水利厅

2016年9月29日

 

 

福建省水利厅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

工作方案(2016—2017年度)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水利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水利部《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办建管〔2016〕119号)、省政府《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闽政办〔2016〕105号 ),结合我省水利实际,制定2016-2017年度工作方案。

一、增强质量提升动力

(一)提升水利前期工作质量。注重工程设计成果复核,开展水利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强化设计质量评审和设计质量监督,从勘测设计源头把好质量安全关。同时应提高工程现场服务质量,设计代表机构及人员应满足工作需要,能够及时解决设计问题。(规计处、建管处、农水处、农电处、水保处、评审中心负责,未注明按职责分工负责的,排名第一单位为牵头负责单位,下同)

(二)提升水利工程质量。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加大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质量评定和验收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建管处、规计处、农水处、农电处、水保处、评审中心、质监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水利产品质量。进一步落实、完善水利产品质量责任和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加强对建筑原材料检验检查,组织开展农业节水产品及农村饮用水安全产品抽查,提高产品质量和节水效率。(农水处、建管处、水资源中心、水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动质量技术创新。健全水利科技推广机制,积极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检测技术水平。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采用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科外处、建管处、质监站、水科院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动品牌建设。启动开展全省水利行业“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积极申报全国优质工程大禹奖和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建立水利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文明措施费使用,引导参建单位文明工地常态化管理。(建管处、科外处、文明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质量提升环境

(六)加强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按照《福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组织开展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积极推行质量巡查和“飞检”相结合,加大质量检测抽检力度,对关键部位、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做到项目“质量监督全覆盖,质量检测全覆盖”。强化现场质量监督,及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督促稽察发现质量问题整改落实。实行水利工程质量约谈制度,对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建管处、农水处、农电处、水保处、安监处、质监站负责)

(七)推进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积极争取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完善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使县级质量监督机构设置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升,落实监督经费,提高监督力度,使监督机构、专业水平、人员数量与不断提升的建设规模相适应。(建管处、财审处、人教处、质监站负责)

(八)加强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培育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突出对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县级水利部门工程建设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组织质量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准确应用工程建设标准的技能,提升质量监督水平和能力。(建管处、人教处、质监站负责)

(九)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健全市场信用体系。积极配合水利部开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我省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做好水利部申报和登记信用信息。同时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加大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建立惩恶扬善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管处、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

(十)做好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印发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优化考核方式方法。以节水供水工程项目和民生水利项目为重点,严格对各市的质量考核,指导市对县的质量考核。注重日常检查考核和现场核查,督促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告。以考核促管理,应用好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组织做好水利部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现场核查的迎检工作。(建管处、质监站负责)

(十一)加快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机制。参加2016年全省“质量月”活动,进一步提高“质量月”活动参与程度。动员有关水利工程设计协会广泛开展“质量月”活动,提升全行业质量。充分利用“质量月”平台,推广我省水利获奖企业管理模式方式,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完善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建管处、农水处、农电处、水保处、质监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质量提升基础

(十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开展《福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形成包括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较完善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建管处、政法处、质监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积极做好我省水利行业电子招投标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的对接,统一使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对我省水利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台我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文件施工、设计、监理等示范文本,实行统一标书模板,进一步明确评标办法、评分机制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建管处、农水处、农电处、水保处、政法处、质监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宣贯落实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宣贯、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抽查和指导工作,对违反强制性条文内容规定行为的,及时制止,要求整改。(科外处、建管处、农水处、农电处、水保处、质监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质量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水利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开展水利工程质量分析统计,提升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及质量信用管理建设。(建管处、农水处、农电处、质监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质量文化建设。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水利市场主体质量诚信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推动各类建设者提升质量诚信意识,提升质量文化软实力。(办公室、建管处、文明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及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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