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2022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2-07-19   来源: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1年以来,龙岩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查办了一批示范效应强的案件。这些案件为保障农业投入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表明了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保障农资安全和农民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从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10个案件涉及农药、肥料、屠宰、兽药、饲料、检疫、宅基地等行政处罚案件,有的涉及较大幅度行政执法裁量权运用,有的属于新业态、新领域,均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值得全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学习借鉴。

  一、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钟某书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 

  2021年1月7日,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长汀县自然资源局转来“关于宣成乡中畲村村民钟某书在宣成乡中畲村八组(小地名:园子山下)占用土地建房(含庭院)”的《移送函》(汀自然资源函[2021]1号)。根据部门职责权限,2021年5月21日,依法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中违建住宅房屋主体部分,应由当地乡政府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中违建住宅庭院部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庭院部分的土地,面积158.80平方米。 

  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庭院,面积158.80平方米。 

  当事人向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维持原决定,又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败诉,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胜诉。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连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杵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1月5日,连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连城县公安局朋口派出所线索通报,通报内容如下:2021年1月5日9时许,连城县公安局朋口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周某杵在连城县朋口镇中心小学门口(原森林公安朋口派出所门口)摆地摊,销售农药“杀鼠剂”、“溴鼠灵毒饵”、“磷化铝”等药剂。连城县公安局朋口派出所出警,并现场查获周某杵销售的下列农药产品:1.标称商丘市大卫工厂生产的“溴敌隆”杀鼠剂60包;2.标称湖南鹰王害虫防治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溴鼠灵毒饵”18包;3.塑料瓶装农药“磷化铝”12瓶。经核查,周某杵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农综〔2020〕14号)(序号65)之规定。连城县农业农村局对周某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农药90包(瓶),其中标称商丘市大卫工厂生产的“溴敌隆”杀鼠剂60包,标称湖南鹰王害虫防治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溴鼠灵毒饵”18包,标有“磷化铝”字样的塑料瓶农药12瓶;2.罚款:5000元。 

  三、李某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12月25日凌晨1点多,新罗直属大队执法人员到东肖镇开展夜间屠宰巡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洋潭村一废弃养猪场发现有人正在屠宰生猪,执法人员当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经查当事人为李某强,对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猪具体来源信息,经现场检查勘验及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查扣的产品委托第三方评估价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屠宰工具及已放血3头猪。(3头已放血猪于当日作无害化销毁处理。);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整(¥50100元)。 

  四、上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高某祥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1年8月12日,上杭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县屠宰场对一辆装有13头生猪的车辆进行入场检查时,发现其中5头生猪佩戴的耳标与随车附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明耳标号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高某祥8月11日在上杭县李某田养猪场购买了13头生猪,在蓝溪镇黄潭村卸下了其中的5头生猪后,8月12日在上杭县庐丰乡又购买了散养户未经检疫生猪5头,与8头生猪混装在一起运往县屠宰场。这5头生猪总重量784.50千克,购买价13元/千克,总价10198元。当事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00元)。 

  五、武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企业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1年6月10日,武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养殖户的投诉书,反映某企业销售的生物制品在使用后造成养殖鹅大量死亡。经立案调查,该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15种计345瓶,涉案货值5085元。已销售143瓶,违法所得共计2795元,对尚未销售的202瓶兽用生物制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武平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停止经营超范围的15种兽用生物制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该企业库存的雏番鸭细小病毒活疫苗(鸭小1.威)、I型鸭肝炎病毒精制蛋黄抗体等15种兽用生物制品202瓶;没收违法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143瓶的违法所得贰仟柒佰玖拾伍元(2795.00);并按货值金额伍仟零捌拾伍元(5085.00)元的2.1倍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柒拾捌元伍角整(10678.50);两项合计壹万叁仟肆佰柒拾叁元伍角整(13473.50)。 

  六、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永定区某生资门市部销售有效成分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1年9月23日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永定区某生资门市部抽取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送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该批肥料进货25包,进货价195元/包,已销售5包,销售价205元/包,计销售收入1025元,货值5125元,该批肥料自抽检后就未销售,库存20包。经营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应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2项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处罚。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3、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计1025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50元。 

  七、漳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福建省漳平市新桥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涉嫌使用禁用的农药、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对漳平市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木耳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不合格。经过复检程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结果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52号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农药和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漳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4月13日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线索移送漳平市公安局,漳平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并将立案告知书发函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八、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某养殖有限公司未申报检疫经营生猪案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3月11日接到“龙岩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来长汀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出售仔猪未申报检疫投诉件,经初步了解,当事人存在出售仔猪未申报检疫的事实。3月12日领导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前往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记录等调查过程。当事人对出售51头仔猪(货值金额76526元)未申报检疫的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96项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经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25%罚款计币18382元。 

  九、连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连城县文亨周某源养殖场涉嫌使用自配猪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案 

  2020年10月16日,龙岩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连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人员在连城县文亨周某源养殖场监督检查,并抽检该养殖场大猪自配料1500克(500克/份×3份),检验项目中铜检验结果为122(单位mg/kg),检测判定为不符合。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连城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养殖场作出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龙岩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龙岩市新罗区某兽药饲料经营部经营劣兽药案 

  2021年4月1日,农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部仓库抽取的鱼腥草注射液兽药产品,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不合格。龙岩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督局《关于督办长汀县盛牧兽药销售有限经营部等涉嫌违法经营兽药案件的通知》(闽农执法局督〔2021〕13号)。经过复检,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劣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农综〔2020〕14号)兽药部分序号第39之规定,龙岩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该批次劣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146元,并处罚款3250元(货值2.5倍),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396元。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何菁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