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印发《福州市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福州市实行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规定》所称的餐饮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规定》自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适用范围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高新区及福州大学城,长乐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监督管理工作,并由福州市环境卫生中心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收集、运输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具体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特许经营企业做好餐饮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由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餐饮垃圾来源、数量、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定》还从管理实际出发,逐一细化了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十部门在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并明确市直部门要对口省直相关单位共同推进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明确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餐饮垃圾源头减量。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特许经营企业的工作要求。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餐饮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收运协议,及时完整记录餐饮垃圾产生台账,设置专用密闭收集容器,分类存放产生的餐饮垃圾。取得餐饮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收运处置计划,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按照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垃圾,做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规定》加强了餐饮垃圾全过程管理,要求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转移联单在餐饮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随货同行。
此外,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将列入开展精神文明和卫生创建活动的评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