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某村破坏林地。经司法鉴定,该公司非法占用村生态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总面积14618平方米。
该县林业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处以438540元的罚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