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内容,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项目,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
办法明确,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办法称,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具体办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此外,办法强调,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