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政府和部门职责,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水利工程对强化水旱灾害防治、优化水资源配置、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以水利工程建设、确权、定责、监管、保护为主线,明确了乡镇(街道)职责、跨行政区域水利工程的监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为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功能发挥,《条例》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并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以及在水域范围内围垦等。
《条例》还规定,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水利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对国有水利工程可以进行集中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补助;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针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交叉重叠的情况,《条例》规定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政府决定;鼓励、支持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加强管理和保护。(记者 郑昭 朱子微)